申请人:马鞍山馨宸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0637号“馨享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5类3501小组“广告、货物展出”服务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77444号“汇馨享”商标、第9444958号“馨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查查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广告、货物展出”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货物展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