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知行汽车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禾美(浙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8日对第62652887号“知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短期内大量囤积商标,二者名下注册商标共达 330 余件,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除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知行”外,还抄袭抢注了多个其他知名品牌、动漫角色名称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恶意占用公共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汽车相关领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行”商标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由申请人提供或由其许可使用和销售的商品,进而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
2. 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知行”品牌的商标档案;
3. 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抢注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档案及被抄袭品牌的介绍;
4. 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的商标列表;
5. 申请人工商信息;
6. 申请人企业介绍及所获荣誉;
7. 申请人申请的专利、著作权证书;
8. 媒体、官网、公众号、刊物对“知行”的宣传推广。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多为网络宣传证据及获奖情况,且仅涉及自动驾驶领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知行”作为商号或商标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