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06180号“歪歪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歪歪精 71706180

阅读:93754 2024-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蚂蚁邦邦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06180号“歪歪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65816号“歪歪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

  申请人:安徽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蚂蚁邦邦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06180号“歪歪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65816号“歪歪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歪歪精”是淮安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民间文学类项目,也是当地的一种民俗活动,表达对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的憧憬和追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官方网站信息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歪歪精”指在互联网上引起大量关注和讨论的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公园的艺术性建筑,亦指民间文学中的“蚌精”。申请商标“歪歪精”注册使用在脊柱推拿疗法、医疗保健等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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