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798199号“增光五百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增光五百居 57798199

阅读:61334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洪卫;河北名府五百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乐享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57798199号“增光五百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营历史悠久,积累了极高的美誉度,其“五百居”系列商标在行业内…

  申请人:王洪卫;河北名府五百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乐享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57798199号“增光五百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营历史悠久,积累了极高的美誉度,其“五百居”系列商标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第13524865号“五百居”商标、第11669544号“名府五百居MINGFUWUBAI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三、“五百居”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用心经营,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了市场混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了巨大的不良影响。五、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五百居”获得的一系列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该商标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商品上,注册公告刊发于2023年4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王洪卫,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河北名府五百居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增光五百居”与引证商标一“五百居”、引证商标二“名府五百居MINGFUWUBAIJU”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及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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