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美食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78192号“美食堡汉堡大王MEISHIBAOHANBAODA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是由中文文字“美食堡汉堡大王”及其对应汉语拼音“MEISHIBAOHANBAODAWANG”和图形组合而成,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的中文部分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