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06636号“陆悦汇L·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陆悦汇L·LIFE及图 68506636

阅读:86697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6636号“陆悦汇L·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89712号“方大城FANGDA CITY及图”商标、第174671…

  申请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6636号“陆悦汇L·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89712号“方大城FANGDA CITY及图”商标、第17467107号“LIFE C”商标、第6804844号“life及图”商标、第37845744号“Life C+及图”商标、第9847001号“六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交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百度百科介绍;商标宣传使用资料;“陆悦汇”相关查询结果;“陆”相关释义;在先案件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担保;信托;典当;信用卡服务;珠宝估价”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不动产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服务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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