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5551号“陆悦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6984号“六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交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二、申请商标自愿放弃指定服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30886号“六悦”商标、第22618359号“六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将不再产生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百度百科介绍;商标宣传使用资料;“陆悦汇”相关查询结果;“陆”相关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三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