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音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3日对第47102074号“bo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25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7594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08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BEAT”系列商标在耳机、头戴式耳机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BEATS”品牌介绍材料;
2、媒体报道材料;
3、引证商标信息;
4、在先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在先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出于被申请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而申请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提供的争议商标注册证书材料;
2、被申请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材料;
3、被申请人提供的用户手册、定稿册、宣传册、画板、广告页、产品图的步伐材料;
4、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议零售价格表材料等。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2年12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极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耳机”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