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10411号“艺邦YIB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艺邦YIBANG 21710411

阅读:109104 2024-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相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艺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0411号“艺邦YIB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144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9日向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相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艺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0411号“艺邦YIB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144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京相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在指定的2019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三年期限内使用第21710411号第16类“艺邦”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决定撤销第21710411号第16类“艺邦”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且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售卖的素描纸和考试卷;

  3、姜南微信号、微信支付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

  4、拼多多上售卖产品的证据;

  5、复审商标被授权给南京市鼓楼区学文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使用的授权书;

  6、采购文具(画笔)的发票、微信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局指定期限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如部分材料为自制或截图,真实性存疑;部分材料未体现形成时间;部分材料未体现“粉笔”商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在第16类“纸、粉笔”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022年9月,原撤销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原撤销被申请人被要求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指定时间跨越了2019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显示,姜南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据3有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材料可以体现姜南针对“艺邦”美术纸的销售与客户进行沟通、转账的过程;加之证据2等材料予以证,前述证据已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纸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但本案亦有部分材料体现的画笔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纸、粉笔商品并不类似,如证据6;且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曾在粉笔上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粉笔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粉笔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21710411号“艺邦YIB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艺邦YIBANG 217104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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