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简阳市优艺派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伍壹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29855号“优艺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字号一致,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0200号“优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很强的显著性,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明确的品牌指向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优艺派”与引证商标文字“优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LED屏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