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SI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小丽
委托代理人:中财德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09576号“PEARLY GAT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758号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吴小丽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国际注册第1009576号第25类“PEARLY GATES”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TSI INC.提供的出口报关单、授权书、进口报关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决定对该商标在“1.服装;2.化装舞会上穿的服装;3.运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吊袜带;2.袜带;3.吊裤带(吊带);4.腰带;5.服装用带;6.鞋类(不包括运动靴子);7.运动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知名服装企业,复审商标是旗下的高尔夫服装品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在鞋、袜、腰带等商品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照片;
2、2020年春夏产品目录;
3、商品番号与对应的商品照片信息;
4、申请人与日本的菱衣商业有限公司、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订的基本交易协议复印件和中文翻译;
5、申请人更名文件;
6、提运单号为JJHSHTKAAT204191的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通知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7、菱衣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南通润青时装有限公司加工“PEARLY GATES”品牌服装出口到日本的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通知书、提货单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8、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委托苏州利辉制衣有限公司加工“PEARLY GATES”品牌服装出口到日本的销售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日本海关进口许可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9、申请人关联公司与Greas F&C Co., Ltd签订的《分销与商标许可使用许可协议》;
10、韩国海关发行的出口许可证明件及中文翻译;
11、网店“壹佰高尔夫”和天猫店“壹佰高尔夫旗舰店”截图;
12、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从“壹佰高尔夫旗舰店”购买“PEARLY GATES”品牌商品的订单截图及发票;
13、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将“PEARLY GATES”品牌服装销售给伊藤忠纤维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14、逸动寰宇(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入库明细;
15、伊藤忠纤维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开具给逸动寰宇(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发票;
16、S+G Golf高尔夫精品集合店的店铺信息;
17、S+G Golf高尔夫精品集合店的销售小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如部分材料为域外证据;部分材料缺乏有效时间标识;部分材料与本案无关;部分材料为象征性使用;且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在鞋类商品上进行了销售。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9年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在第25类“服装;化装舞会上穿的服装;运动服装; 吊袜带;袜带;吊裤带(吊带);腰带;服装用带;鞋类(不包括运动靴子);运动靴”商品上获得专用权,现处于有效期内。
2022年8月,原撤销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在部分商品上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原撤销被申请人被要求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指定时间跨越了2019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部分材料未显示时间,如证据1;部分为外文证据,如证据2、3、9等;且大多证据均体现为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如证据6等。而证据15虽显示有袜子等商品,但仍缺少对应合同、产品型号、商标标识等关键信息,不足以认定该发票能够与复审商标相对应。综合申请人所有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已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