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土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对第52961633号“Supreme X Ore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设计、生产潮流服饰、运动装备和配件的美国公司,旗下“Supreme”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三、申请人曾经与全球知名饼干品牌“奥利奥(Oreo)”推出联名产品。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悉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其注册的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Supreme X Oreo”商标均是对申请人前述联合产品的抄袭,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与其他知名品牌方推出的联合产品的材料;
3、中国媒体对“Supreme”品牌的报道;
4、中国民众在社交平台上对“Supreme”品牌的讨论;
5、“Supreme”获得的奖项和荣誉;
6、“Supreme”商标在中国获得保护的记录;
7、“Supreme”品牌在中国市场认知度的调查报告;
8、“Supreme”商标在全球范围的注册情况及相关裁决书;
9、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信息、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10、关于“Supreme X Oreo”联名产品的报道;
11、相关商标在先判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在第29类“食用燕窝;火腿;热狗肠;果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罐头;食用油;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9件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5、10、18、25、29、30、35类商品和服务上,其中包含5件“SUPREME X OREO”商标和 8件“SUPREME”商标。
3、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申请人在案证据虽可证明其“Suprem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服装等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本案中,申请人未能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此情形下,我局难以认定引证商标已经在先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驰名程度。加之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差别较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或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其次,虽然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或摹仿,但“Supreme”确为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装品牌。另由申请人证据10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便已经与“奥利奥”品牌方联合推出“Supreme X Oreo”饼干。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Supreme”在文字构成、字体、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接近,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推出的联合品牌“Supreme X Oreo”所涉及的饼干商品在主要原料、消费对象等方面亦相同或类似。同时,被申请人还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一系列的“SUPREME”和“Supreme X Oreo”商标。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先知晓申请人和“SUPREME”、“Supreme X Oreo”商标的知名度,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后,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