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3013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5301394

阅读:151149 2024-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蓝善增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对第55301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852773号、第241012、524359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蓝善增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对第55301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852773号、第241012、524359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三、申请人的图形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而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关系,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概况及商标简介;

  2、被申请人名下公司的工商信息、网店信息、侵权商品网页、商标信息;

  3、关于认定申请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决及部分公证书、在先案例;

  4、申请人公司历史简介图册、商标注册清单;

  5、媒体报道、品牌排名情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荣誉证据;

  7、引证商标受保护记录;

  8、申请人参与慈善活动的证据;

  9、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材料,如销售证据、广告宣传材料、财务报告等;

  10、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8类“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均已取得专用权,核定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等,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故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同时,争议商标核定的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核定商品亦相同或类似。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第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它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而《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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