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81330号“MIBO 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IBO M及图 46981330

阅读:78201 2024-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敏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对第46981330号“MIBO 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我国知名的厨电企业,旗下“米博MIBOI”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热水器和…

  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敏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对第46981330号“MIBO 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我国知名的厨电企业,旗下“米博MIBOI”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热水器和烹饪机商品上的知名品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069760号“米博 MIBOI”商标、第6378321号“MIBO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及产品照片、申请人参与修制定部分产品国家标准的材料、各类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人及销售分支机构的说明、宣传及使用材料(如产品销售的行业排名、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媒体报道等)、荣誉证书及证明文件、相关商标的在先判例、其它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获准注册在第10类“医疗用超声器械;理疗设备”商品上,商标注册公告(二)于2022年8月7日刊发,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均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再或者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即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或(八)项之规定。

  第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指的是除商标权之外的其它权利,但申请人并未明确具体主张。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6981330号“MIBO 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IBO M及图 469813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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