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60318号“清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芯 69960318

阅读:118100 2024-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义清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60318号“清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26686号“清芯”商标、第9315864号“青芯及图”商标、第3724776号“清心及图”商…

  申请人:武义清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60318号“清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26686号“清芯”商标、第9315864号“青芯及图”商标、第3724776号“清心及图”商标、第20036791号“小清芯”商标、第12078897号“芯清”商标、第69498540号“清心”商标、第16189202号“清心火锅”商标、第16203409号“清心火锅”商标、第13311921号“清心茶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清芯”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清芯”、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青芯”、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清心”、引证商标四文字“小清芯”、引证商标五文字“芯清”、引证商标七至九显著认读文字“清心”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酵母、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茶、酵母、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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