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磐石市兴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曜科知识产权代理(宁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83662号“長白臻选 Changbai Zhen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删减指定的“2901肉,2902鱼制食品,2903鹌鹑蛋罐头,2904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05腌制蔬菜,2907牛奶制品,2908食用油脂,291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11加工过的坚果,2913豆腐制品”,指定申请商标品项目只保留“2906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9208号“长白臻”商标、第11719449号“长白臻”商标、第51127364号“长白林下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虽然包含“长白”二字,但是申请商标有其它重要元素的加入,整体上具有强于上述地名以外的含义,不易被识别为地名,不易导致产地误认。三、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增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的消费者认可和喜爱。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类似情形案件裁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删减其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鹌鹑蛋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其余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蛋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長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