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坦珀斯弗吉特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中浦耐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87722号“TEMPUS FUG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中浦耐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转让至坦珀斯弗吉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78130号“光阴似箭”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