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倍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3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33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95665号“道珉优品DAOMINYO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