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92623号“KIVAR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IVARY 17092623

阅读:62447 2024-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艾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92623号“KIVA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235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艾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92623号“KIVA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235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婚纱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帽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物图片及商标图;网店、网店截图及售卖记录;评价截图;产品截图。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实物图片及商标图、网店、网店截图及售卖记录;评价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被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及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其或其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在婚纱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帽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27日止。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235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予以维持,帽商品予以撤销。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交易截图、评价截图、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外出售了婚纱商品,其在婚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婚纱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帽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在帽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7092623号“KIVAR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IVARY 170926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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