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77752号“朗沐LUMIT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81823号“朗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80653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705382号、第47300852A号、第35705388号“沁新能源QINXIN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第8478955号“沁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