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越佳(深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597446号“越佳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535600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电栅栏、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使用在动画片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2535600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