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07288号“DEN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NTREE及图 68507288

阅读:48497 2024-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人头马君度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7288号“DEN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11476号、第56212272号“denn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20737…

  申请人:人头马君度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7288号“DEN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11476号、第56212272号“denn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2073756号、第23908573号、第23907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已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1415号决定在30类“酵母;番茄酱(调味品);色拉用调味品;咖啡用调味品;咖啡;巧克力酱;可可;醪糟;甜食(糖果);面包;糕点;蜂蜜;蜂王浆;饼干”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公告,在第30类“食用淀粉;面粉;谷类制品;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玉米粉;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豆类粗粉;藕粉;薄片(谷类产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1418号决定在第29类“猪肉食品;干荔枝;山楂片;加工过的坚果;干枣;干桂圆;蛋;腌制水果;碎杏仁;果酱;花生酱;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公告,在第29类“海螺干;干贝;鱼制食品;干蔬菜;食用干花;干食用菌;海参(非活);汤;蔬菜汤料;制汤剂;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酸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ENTREE”与引证商标一、二“dennre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咖啡饮料;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2类“蔬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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