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子信教育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萌萌
申请人因第20120917号“子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146号决定,于2023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自申请人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经长期的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子信系列软件开发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证书;域名证书、软著登记证书等。
我局将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13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仅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江苏子信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题,但并非被授权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为其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产品图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