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优玛尼陶瓷(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智小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玛尼陶瓷(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智小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6418352号“UM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M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97450号“UM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地漏;澡盆;抽水马桶;沐浴用设备;冲水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18352号“UM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