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百士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济宁市佳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百士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市佳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775013号“白士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士康”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疗分析仪器;振动按摩器;针灸针;医用电热毯;医用冷敷贴;奶瓶”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775013号“白士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