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梯客伊电梯(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5932948号“曼隆蒂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05194号《关于第55932948号“曼隆蒂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2023年9月27日第1857期《商标公告》。至此,本案审理的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