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岁月似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04428号“岁月欢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8406号“岁月欢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复审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岁月欢聚”构成,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能够作为商标识别,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