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大英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45213号“嘴嘴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并非固有词汇,无固定含义和指向,其图形为原创设计,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图文组合标志本身与指定商品并无联系,消费者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并不会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嘴嘴香”及图形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