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三英禾创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玖荣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2654号“买商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7657号“买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买商甄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买商甄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买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纯文字“买商甄选”为常用商贸用语,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