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九匹狼及图 49814309

阅读:134969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肖建英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建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814309号“九匹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肖建英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建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814309号“九匹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匹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人造革;包;伞;庭院伞;防雨阳伞;伸缩伞;雨伞袋;宠物服装;手杖”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6380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箱;包;购物袋;非贵重金属钱包;皮带(非服饰用);裘皮;伞”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14309号“九匹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九匹狼及图 498143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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