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VIPLUS DAIRY 46911050A

阅读:99365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它索(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它索(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6911050A号“VIPLUS DAI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它索(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它索(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6911050A号“VIPLUS DAI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PLUS DAIRY”指定使用于第21类“牙刷;除蚊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95301号“V.I.P PLU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梳;牙刷”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11050A号“VIPLUS DAI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VIPLUS DAIRY 46911050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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