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博(香港)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博(香港)贸易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113656号“与狼同行YULANGTONG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狼同行YULANGTONGXING”指定使用于第25类“工作服;内衣;套服;外套;针织服装;上衣;内裤;大衣;风衣”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7104号“与狼共舞D.WOLVE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雨衣(雨帽,披肩,斗篷);戏装”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113656号“与狼同行YULANGTONGX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