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40213号“五个女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26337号“五个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598299号“五个五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经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五个女博士”,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