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大利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6685号“ICE BI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01368号商标、第79185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为同一家企业,申请人正在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手续,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或延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提交的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已作废,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上的第7918571;55801368号商标的变更公告无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