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妙管家(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日升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妙管家(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日升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1082875号“公道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道太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抗菌剂;医用去污剂;止痒水;抗菌皂;消毒皂;药皂;抗菌洗手液;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厕所除臭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64068号“公道先生MR.FAIR及图”、第4868595号“公道先生MR.FAIR”商标,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9856151号“公道先生MR.FAIR及图”等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家用芳香剂”、第5类“消毒剂;抗菌洗手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差异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82875号“公道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