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木养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木养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48373733号“东方太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太姥”,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冰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8626号“方太”、第3737167号、第11959153号、第15962393号、第32087525号“方太FOTIL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酵母;咖啡;咖啡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商品关联度较低,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373733号“东方太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