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辛喜小木屋 50178742

阅读:73067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野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50178742号“辛喜小木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野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50178742号“辛喜小木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辛喜小木屋”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15306号“木屋干杯”、第31216843号、第32074924号“木屋烧烤”、第847988号“木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第43类“饭店;餐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均有所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78742号“辛喜小木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辛喜小木屋 501787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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