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希必得 50505763

阅读:109961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宝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希必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宝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希必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0505763号“希必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上海宝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希必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宝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希必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0505763号“希必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必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漱口剂;成套化妆品;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54950号“喜必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色剂;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05763号“希必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希必得 505057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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