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07911号“好奇派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奇派对 71207911

阅读:132261 2024-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燕婷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07911号“好奇派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794号“好奇”商标、第1785286号“好奇”商标、第1925248号“好奇”商标、第619312号…

  申请人:黄燕婷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07911号“好奇派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794号“好奇”商标、第1785286号“好奇”商标、第1925248号“好奇”商标、第619312号“好奇”商标、第60233036号“好奇”商标、第8065110号“好奇”商标、第60196527号“好奇”商标、第18498257号“好奇”商标、第9045545号“好奇”商标、第9045546号“好奇”商标、第15541872号“好奇HUGGIES”商标、第21804766号“好唱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商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十二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的撤销决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好奇派对”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亦已构成近似商标,但因引证商标十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人申请暂缓等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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