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80660号“领尚食方缘COLLAR AND SQUARE ED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领尚食方缘COLLAR AND SQUARE EDGE 60480660

阅读:71353 2024-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领尚食方缘食养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对第60480660号“领尚食方缘COLLAR AND SQUARE ED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联塑”、“领尚”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领尚食方缘食养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对第60480660号“领尚食方缘COLLAR AND SQUARE ED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联塑”、“领尚”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85768号“领尚”商标、第12880074号“领尚品味”商标、第12880094号“领尚品味”商标、第12880115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4178537号“领尚生活”商标、第14178738号“领尚家居”商标、第14177459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7031229号“领尚生活LESSO HOME”商标、第42099935号“领尚”商标、第60291464号“领尚LESSO ”商标、第60272861号“领尚LESSO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较多类似商标被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2、申请人、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3、广告宣传合同、发票等广告宣传资料;4、申请人专卖店列表、网络销售资料;5、申请人商标构思由来、申请人启用英文名称“LESSO”的新闻报道;6、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7、商标裁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5月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培养细菌用介质、中药成药、减肥茶、药酒、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医用香膏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口香糖、医用营养品、矿泉水沐浴盐、消毒剂、净化剂、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蚊香、婴儿尿布、卫生球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字母组合的“领尚食方缘COLLAR AND SQUARE EDG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领尚”,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养细菌用介质、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医用口香糖、医用营养品、矿泉水沐浴盐、净化剂、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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