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53326号“ATB.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TB.TECH 64353326

阅读:159044 2024-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米传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对第64353326号“ATB.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11件商标中的10件商标…

  申请人:亚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米传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对第64353326号“ATB.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11件商标中的10件商标均与申请人商号、商标雷同,其反复多次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人成立于2007年,是来自尼日利亚的计算机服务商,为全世界各个企业提供数字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是全球知名企业的计算器服务合作伙伴。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质量产生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申请人合作商资料、荣誉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不近似,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目的进行的注册,不具有恶意及欺骗性,未违反诚信原则,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1、争议商标由乐米传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通过卫星传送数据、声音和图像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10月27日。

  2、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援引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商标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为限。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是自制及域外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卫星传送数据、声音和图像等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行业内,申请人将“ATB.TECH”作为其商号,通过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已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4353326号“ATB.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TB.TECH 643533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34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