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异议人):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67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52358274号“漫味龙厨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4510177号、第43776214A号、第44094068号、第44094067号、第44095554号、第44096981号、第49114308号、第48485611号、第48480023号、第49114309号、第49113621号、第50196890号、第502028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实际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引证商标信息、商标裁定书、决定书等。
异议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漫味龙厨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095554号“龙厨新”商标、第48480023号“龙厨”商标、第44096981号“大龙厨”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计算机文档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具有不正当性。原异议人关联主体成都小龙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被认定其具有攀附小龙坎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诸多方面不同,且申请人的“漫味龙厨”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漫味龙厨”商标在先获准注册。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部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2、原异议人旗下部分商标转让信息;3、原异议人旗下“龙厨”商标撤销的商标列表;4、原异议人与成都小龙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5、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民事判决;6、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漫味”商标列表;7、原异议人企业信用信息;8、申请人与四川小龙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9、“漫味龙厨”部分产品及参展图片、媒体报道;10、相关行政决定书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其中经异议程序被异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被准予注册,在其余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被不予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至六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三提出注册申请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异议不予注册决定提起复审申请,故我局仅对异议不予注册的服务项目进行审理,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案复审审理范围。
本案中,如经审理查明2中所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职业介绍复审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漫味龙厨及图”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三均包含显著文字“龙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其余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在其余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职业介绍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不予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