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泰科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70740号“泰科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07948号商标、第70852892号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