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雪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智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33794号“雪浪建设 XUELANGJI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00236号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1460号商标、第54930293号商标、第50764201号商标、第5409411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