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斯特(永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8423号“方斯特 FANG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6912号“方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88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51769号“方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14371487号“方特 FANG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上述三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中文、字母构成以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散热器(供暖)与钢管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散热器(供暖);压力水箱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散热器(供暖)等两项商品以外的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散热器(供暖);压力水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