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克拉斯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克拉斯(山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拉斯两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克拉斯(山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450571号“CKLA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KLAA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装卸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19341A号“CLAAS”、第10426749号“CLAA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床;农业机械;收割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450571号“CKLA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