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汪文锋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文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271030号“麦田慕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田慕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食物雕刻;蛋糕裱花;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私人厨师服务;快餐馆;食品装饰;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61472号“慕思DERUCCI及图”、第18533524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慕思”,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271030号“麦田慕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