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70119号“全民K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39139号“全民K歌”商标、第29248826号“全名K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我局宣告无效,并在撤三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裁定及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