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君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77907号“君工JU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4114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君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资不抵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一中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依法停止经营,其所有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为破产财产,以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破产事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2021)京01破申630号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19号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君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9年8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申请人提交的(2021)京01破申630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京01破19号决定书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存在破产清算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