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4794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38047944

阅读:102758 2024-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浦江山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犇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38047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麻阳亿豪皮具店”系个体工商户,“麻阳亿豪皮…

  申请人:浦江山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犇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38047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麻阳亿豪皮具店”系个体工商户,“麻阳亿豪皮具店”及其经营者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三分之一已经转让给他人,其申请商标并非正常经营使用需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麻阳亿豪皮具店”及其经营者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被他人提出商标异议且异议成立,其申请的多件商标与案外人申请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麻阳亿豪皮具店”及其经营者与多家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存在合谋串通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注册限制的规定。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容易被识别为商品的装饰图案,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商标列表;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经营者宋妹商标列表;与案外人商标比对;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及宋妹名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于怀化淮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据;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2019年年报、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列表、转让给他人的商标列表;淘宝网、京东网上在售的将图形作为锁扣图案的商品页面截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前,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仅申请了三枚商标,争议商标不属于恶意囤积。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早于怀化淮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成立日期,不能以原申请人的行为否定商标全部的善意行为,原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应进行个案分析,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受让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依法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属于善意取得。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及名下其他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购买合同及打款记录;关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申请人对《商标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后,对案外人恶意提起了多件商标行政投诉、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申请人的民事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00余万元。麻阳亿豪皮具店注册争议商标在内的全部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并认为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麻阳亿豪皮具店于2019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0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旅行包;手提包;行李箱;运动包;帆布箱;钱包(钱夹);背包;伞;手杖”商品上,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其在“伞;手杖”商品上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复审程序。2021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麻阳亿豪皮具店名下共13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7921576号“ConorKlein”商标,该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驳回注册。第47037539号图形商标,该商标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认为该商标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不予注册。

  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资料显示,麻阳亿豪皮具店为宋妹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截至本案审理时,宋妹名下共5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8898112号“SEMICODE”,该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我局异议决定认为“被异议人于手提包等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SEMICODE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难属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怀化淮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宋妹,宋妹同为该公司时持股70%的股东及执行董事,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及咨询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个体经营者宋妹名下注册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相近,此种情况难谓巧合,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已被不予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一系列注册行为,不仅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而且具有利用他人具有显著性或知名度的商业标志不正当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类行为不仅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被申请人不能以受让所得作为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怀化淮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成立,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2019年5月8日),怀化淮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尚未成立。依据本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另,在案尚无充分事实依据证明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禁止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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